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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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名称 | 持股比例 | 认缴出资额 |
1 | 高殿军 | 80% | 800.0万人民币 |
2 | 杨学军 | 20% | 200.0万人民币 |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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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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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位 |
1 |
高明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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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杨学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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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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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更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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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更项目 | 变更前 | 变更后 |
1 | 2018-02-01 |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(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等) |
杨学军:监事高殿军: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[退出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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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学军:监事高明新: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[新增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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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 2018-02-01 | 联络员备案 |
火善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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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善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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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 2018-02-01 | 负责人变更(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、首席代表、个体户经营者、投资人、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) |
高殿军 [退出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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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明新 [新增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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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 2017-03-14 |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(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等) |
马明江:监事 [退出]高殿军:执行董事兼总经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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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学军:监事 [新增]高殿军:执行董事兼总经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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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 2016-12-06 | 联络员备案 |
倪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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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善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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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 2016-12-06 | 投资人信息变更(包括投资人、出资额、出资方式、出资日期、投资人名称等) |
马明江 [退出]高殿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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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学军 :200.0000万元 [新增]高殿军 :800.0000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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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 2015-05-05 | 章程备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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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 2015-05-05 | 期限变更(经营期限、营业期限、驻在期限等变更) |
2005年12月08日 2015年12月0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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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12月08日 2035年12月0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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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 2007-11-19 |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(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等) |
袁鑫 [退出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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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殿军 [新增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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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 2007-11-19 | 章程备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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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门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制定本章程。 第二条:本企业名称为:玉门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:公司住所:甘肃省玉门市 第四条:本公司宗旨为发展经济,提高经济效益,为社会提供服务。 第五条: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,坚持风险共担、利益共享的原则,实行自主经营、独立核算、自负盈亏、自我约束,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。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:公司经营范围:采矿、加工、运输、经营 第三章 注册资本、股东姓名、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第七条: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,000,000元。 第八条:股东姓名: 1、高殿军,身份证号*****8 2、马明江,身份证号*****5 第九条: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:股东以货币与实物出资,各股东出资额如下: 1、高殿军出资人民币800万元,占总股本的80%。 2、马明江出资人民币200万元,占总股本的20%。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:股东享有以下权利: 1、参加股东会,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;2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3、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;4、公司新增资本时,优先认缴出资权;5、依法转让出资权;6、对公司其它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;7、公司终止清算后,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;8、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权。 第十一条: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: 1、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;2、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;3、在公司登记后,不得抽回出资;4、遵守公司章程;5、自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。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: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。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,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;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,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,视为同意转让。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,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。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 东 会 第十三条: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,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。 第十四条: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: 1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2、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,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;3、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,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;4、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;6、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,决算方案;7、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8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9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10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;11、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公司形式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12、修改公司章程。 第十五条: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: 1、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、分立、合并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,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;2、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;3、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;4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,依照《公司法》规定行使职权;5、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,定期会议在每年 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、监事,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,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开并主持;6、召开股东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;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 第二节执 行 董 事 第十六条:公司不设董事会,只设执行董事一名。 第十七条: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十八条: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 1、负责召集股东会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2、执行股东会决议;3、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4、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;5、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6、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;7、拟定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公司形式、解散的方案;8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9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,根据经理的提出名,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10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。 第三节经 理 第十九条:公司设经理,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。 第二十条:如果执行董事兼任经理,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。 第二十一条: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 1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;2、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3、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4、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;5、制定公司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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